为什么要成立业主委员会?
由于住宅产权主体多元化的状况,决定了一个区域,一幢住宅内的各个业主之间既有个体利益,也有整体利益。需要一种既能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有能兼顾单个业主利益的新型管理机制。在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导下,通过业主委员会来发挥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的作用,有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2、业主委员会何时成立?程序如何?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共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业主委员长会自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
3、业主委员会有哪些主要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免责声明:转载内容均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人将予以删除。